您现在的位置是: 深圳婚姻律师网>>涉外婚姻的限制 >>详细信息
涉外婚姻的限制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推荐文章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
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
如何处理在国外的中国公
涉外离婚指南
什么是涉外婚姻
人民法院受理那几类涉外
涉外婚姻须知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涉外婚姻到哪里登记结婚
李庚、丁映秋申请承认日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
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
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
如何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
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透视上海涉外婚姻的结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
申请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
深圳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200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