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深圳婚姻律师网>>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详细信息
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日即为夫妻关系存续的起点,登记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产业即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应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人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未真正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夫妻生活,故其登记后的共同收入或某一方购置的产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意见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即日起,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通常情形下,对这起涉外的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意见,如依我国婚姻法作为实体法来审判的话,更多的是倾向于争论中的第一种意见。



  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设计,通行准则是优先适用约定财产制,其次才是法定财产制。法律赋予夫妻对其婚前婚后财产充分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只有当夫妻间并无自行约定时,才会适用法定财产制。
       推荐文章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
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
如何处理在国外的中国公
涉外离婚指南
什么是涉外婚姻
人民法院受理那几类涉外
涉外婚姻须知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涉外婚姻到哪里登记结婚
李庚、丁映秋申请承认日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
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
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
如何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
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透视上海涉外婚姻的结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
申请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
深圳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200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