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深圳婚姻律师网>>涉外离婚如何确定管辖>>详细信息
涉外离婚如何确定管辖
    一、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推荐文章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
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
如何处理在国外的中国公
涉外离婚指南
什么是涉外婚姻
人民法院受理那几类涉外
涉外婚姻须知
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涉外婚姻到哪里登记结婚
李庚、丁映秋申请承认日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
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
王力健申请承认美国法院
如何在国内办理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
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
透视上海涉外婚姻的结婚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比较
申请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方
深圳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2006-2008